案情简介
胡某系某公司的职员,主要负责材料采购。某日,胡某驾驶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行驶到国道A处时,因转弯过程中未减速并靠右行驶,与朱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胡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谁来承担赔偿责任呢?
以案释法
胡某系公司的职员,其驾驶公司的轻型普通货车的行为,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胡某造成他人损失,应由公司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胡某驾驶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公司,且公司为该车投保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应由公司自行承担。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可以根据胡某违章情节的轻重及劳动合同的规定,向胡某追偿。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一十七条 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律师提示
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工作任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所在单位可以根据约定向机动车驾驶员追偿。需要指出的是,这里的"执行工作任务",是指驾驶员在工作或生产过程中履行驾驶职责的行为,其行为是受所在单位明示认可或从驾驶员的驾驶时间、驾驶目的、行车路线等足以推定系执行单位工作任务的行为。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