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取得一方婚前承租的房改房,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0-11-24 1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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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5年6月,林某(男)与卫某(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一直居住在林某婚前承租的单位公房内。2018年1月,林某单位进行房改,根据房改政策,林某夫妇花12万元购买下原承租的公房,不动产权证书显示该房屋为房改房100%产权,所有权人处登记为"林某"。2020年1月,二人因感情破裂离婚,就该房屋的归属产生争议诉至法院。这套房改房属于夫妻的共同财产吗?

  以案释法

  此案争议的房屋系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双方对该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法院在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后,根据双方生活现实情况(林某离婚后无其他住房)判决房屋归林某所有,并由林某向卫某支付相当于房屋评估价值50%的房屋折价款。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 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律师提示

  单位在出售夫妻一方承租的房屋时,往往会根据职工的职务、工龄、工资、家庭人口等多种因素综合考虑后,在房屋价值计算上给予政策性优惠待遇,夫妻双方应享受的福利都会在购买房屋的价格上有所体现,故司法解释明确"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因房屋问题发生的纠纷主要集中在双方对房屋价值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导致无法分割,或者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各不相让,或者是双方都不要房屋,而要相应房价款,还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另一方要求补偿等情况。上述《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即是以《婚姻法》确定的分割夫妻共有房屋的原则为依据,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就房屋的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的现状,结合审判实践经验确定的处理此类纠纷的三种情形。对于房屋所有权的归属,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确定,将房屋判决给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在双方当事人不能就共有房屋的价格达成一致意见时,委托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做出评估,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使双方在对共有财产房屋的分割上达到利益平衡。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