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28日晚,某广场附近发生一起严重交通事故,致2人死亡。经查,肇事车辆的车主为张某,警察找到张某,张某辩称三天前他就把车借给了朋友赵某。经警察查证,赵某确为该车肇事时的驾驶人,但赵某肇事后逃逸,一直未能追获。死者家属把车主张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张某是否应该承担责任?该承担什么责任?
以案释法
出借人在借出机动车前,应尽到基本的审查义务,审查借用人是否具有相应的驾驶资质和适宜驾驶的基本情况。本案肇事车辆实际驾驶人为赵某,发生交通后赔偿责任应由赵某承担。但车主张某对于自己的出借行为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四十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律师提示
实践中,受害者往往都会将车主列为共同被告。那么,车主出借机动车存在过错时,应该怎么承担赔偿责任呢?
《侵权责任法》49条规定出借人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也即出借人与使用人承担的是按份责任而非连带责任。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未尽到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不具有驾驶证、未成年人、醉酒人等,其主观上存在过错,因此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所有权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例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因此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