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夏某是某区委副书记的司机。在担任司机期间,夏某利用副书记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李某向某拆迁项目负责人“通融打点”,使李某在未公开招投标的情况下,承接到该拆迁工程。夏某收受李某钱财共计42万元。怎么认定司机夏某的行为?
以案释法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夏某利用其担任副书记司机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通融打点”,为请托人李某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李某所送的42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律师提示
现实生活中,有些人打着与某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旗号,收受财物,办理请托事项。但是如果请托事项没有办成,又拒绝退回收受的财物,请托人就感觉自己被“诈骗”了,如何认定行为性质?是诈骗还是利用影响力受贿呢?诈骗罪的前提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如果受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不存在任何关系,则可以推定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行为人构成诈骗罪。如果受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确实存在“密切关系”,受贿人通过这层关系收受请托人财物,作为中间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或者避开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其影响力办理请托事项。在这种情况下,无论请托事项是否办成,其行为均可构成贿赂犯罪而非诈骗罪。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