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4月,樊某驾车到十字路口时,与王某驾驶的车相撞,樊某身受重伤。经交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该车是王某于2018年2月在李某处购得,王某已向李某交付了全部购车款,但该车在公安机关的登记车主仍为李某,二人未办理过户手续。对此,樊某若要求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法院是否支持呢?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车主李某在车辆肇事前,就已经将车卖给王某,并完成实际交付行为,虽然未办理机动车过户登记手续,但不影响买方取得车辆的所有权;李某事实上已经丧失了该车的支配能力和运营利益,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该车肇事的损害赔偿责任,法院不会支持樊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二十三条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虽然《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交易后双方不及时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原车主仍可能会面临一定的风险。如在车辆肇事后,原车主必须证明肇事车辆已经出售并实际交付,如遇新车主肇事后逃逸,在无法确定肇事车辆驾驶人的情况下,原车主承担肇事责任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因此,为避免机动车买卖后的风险,卖方要注意保存相关买卖凭证,及时办理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