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5年7月31日,李某与公司同事于工作时间在办公室发生冲突,双方均受伤。后李某未再到公司上班。2015年8月11日公司向李某发出《员工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基于你在2015年7月31日在上班时间,在公司3层办公室打架斗殴行为,且旷工至今,给公司造成了恶劣影响,根据公司《员工手册》第九条和第三十五条之第四条规定,已属于严重违纪,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及本公司《员工手册》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与你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现李某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李某的请求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以案释法
本案中公司提交了《员工手册》及《培训签到表》、培训记录、李某的《〈员工手册〉培训试题》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培训签到表》中有李某签字。公司还提交了《员工手册》,其中第三十五条规定,"一个月内旷工达3日"及"攻击同事或客户,动手殴打他人"属于严重违纪,第三十六条规定,犯严重违纪时,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公司依法有权即时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李某在工作时间与同事打架致双方受伤,符合公司《员工手册》关于严重违纪的规定,且其已经在《培训签到表》上签字,即表示李某对《员工手册》中的内容是了解的,公司据此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故李某的诉求不能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律师提示
公司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员工手册也是劳动规章制度的一部分,员工应当认真学习并遵守公司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以便防止触犯公司的规定给自己带来损失。公司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不仅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公司的利益,公司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当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尽量做出简单明确的规定,以便出现纠纷时能够清晰的辨别公司与员工两者之间谁是过错方。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