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被债务人当场吃了,钱还能要得回来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18 1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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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周某向王某某借款50000元,出具借条一张:今向王某某借款伍万圆整(50000元),2019年9底前归还。2019年12月,由于周某到期未偿还借款,王某某持借条到周某家讨要,双方话不投机发生冲突,周某一把抢过王某某手里的借条塞进自己的嘴里嚼碎吞下肚,王某某遂报警求助。那么,王某某在未提供借条原件的情况下,借条复印件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吗?

  以案释法

  关键证据:借条复印件、证人证言、公安民警的出警记录。

  在本案中,王某某主张借据的原件被周某吞下。王某某提供的借据复印件在无法与原件核对的情况下,属于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印证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王某某提供了与同去讨债的弟弟的证人证言。由于证人与王某某是亲属关系,存在利害关系。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该证据也是待补强证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很好地补强借据复印件的证明力。王某某向法庭陈述:当日周某拒不还钱,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周某吞下借条后,王某某曾打电话报警,某派出所民警曾到场处理。经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调查核实,王某某反映的情况属实。这一证据不仅证明了王某某不能提供证据原件确有正当理由,而且与上述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证明了周某向王某某借款的事实。根据上述证据,可以认定王某某主张的事实成立。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一)当事人的陈述;(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律师提示

  无法与原件核对的书证复印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必须经过证据补强,且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有其他证据可以与复印件相互印证,单一复印件证据不能单独认证,即复印件证据应有其他辅助证据加以印证,且证据之间应能形成证据链,从而证明案件事实。2、书证复印件提供人不能提供原件核对有正当理由,即有客观上不能提供原件的原因(包括有证据证明复印件原件已经灭失,原件在其他人手中等)。主观上的原因不能成为不提供原件的正当理由。3、书证复印件提供人还应证明不能提供原件是确有客观原因。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