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父不顾儿子坚决反对要再婚,能以此为由不尽赡养义务吗?——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1-18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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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韩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儿子韩小某养大。韩小某成家后,韩某感到生活空落落的。某日在老年活动中心活动时,韩某认识了舞伴王某。二人境遇相似,成为无话不谈的好朋友,感情也日渐升温,最终两人决定结婚。韩小某知道后反对父亲再婚。他认为王某是因为钱财才与父亲在一起的,坚决不同意父亲再婚,否则就不给韩某养老送终。

  韩某若再婚,儿子可以不赡养他吗?

  以案释法

  婚姻自由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父母有权决定并选择自己的婚姻,子女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状况也不影响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使父母离婚或者再婚,父母子女间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仍然存在,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不能有任何改变,所以子女不能以父母再婚为由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本案中,韩某再婚是其自己决定的,完全是自愿的,是自己的婚姻权利。韩小某不得干涉,赡养义务并不能因韩某再婚而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律师提示

  如果子女以父母再婚为由终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该子女,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针对老年人再婚高发的财产纠纷,建议老年人结婚时最好能做婚前财产公证,明确老年人再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通过立遗嘱的方式合法处分个人遗产;老年人选择再婚时,双方还可以通过书面协议的方式约定各自财产的归属。比如,各自婚前财产及各自婚后个人名下的财产,在自己去世后,均归各自子女继承,双方均不继承对方财产等等。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