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程某从县商场搬回一台减肥仪试用,双方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1个月的试用期满后,程某对该减肥仪没有表示买与不买。后来,商场要求程某按减肥仪的原价支付货款。那么,程某是否应如商场要求的购买此款减肥仪呢?
以案释法
程某应该购买此款减肥仪。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商品试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可以在商品约定的试用期内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但是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仍未对是否购买标的物作出表示的,则视为购买。本案中,程某在双方约定的1个月试用期满后,仍未对是否购买该产品作出表示,从法律上讲,已经视为其购买了该减肥仪。所以,程某应当按商场要求支付该款减肥仪的价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三十八条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律师提示
在试用买卖合同中,除适用法律对试用买卖合同的特别规定外,《民法典》中对一般买卖合同的规定也同样适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的行为,是向买受人发出要约,买受人经试用后,由买受人决定是否购买,如果买受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承诺。如果买受人拒绝购买,则是对出卖人要约的拒绝,在买受人作出拒绝时,无须向出卖人陈述其理由。
买受人在作出拒绝时,应在试用期间及时作出,因为期限届满,视为作出购买标的物的表示,此时再来表示拒绝,已经来不及了。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