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韩某在美容院进行美容手术,手术前韩某应美容院要求,将项链交于美容院保管,放在储物柜里。手术完毕后,韩某忘记取走项链就离开了。回到家后才发现项链未取,立即向美容院核实情况,美容院答复项链仍然还在储物柜中。一周后韩某去取,却被美容院告知已丢失并以美容院是无偿保管为由拒绝赔偿。那么美容院该不该赔偿呢?
以案释法
韩某与美容院虽未签订书面保管合同,但韩某是在美容院的要求下摘下项链并交付保存。韩某与美容院之间事实上成立了保管合同关系,且此保管合同关系成立于韩某在美容院付费进行美容手术的过程中,不属于无偿保管合同。美容院作为保管人,在韩某告知其项链仍在美容院内未取走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确保项链的安全,未尽到保管人的注意义务。因此,美容院应赔偿项链的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八十八条??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八百九十七条??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委托帮忙代管物品且不收费的免费保管的行为在法律上被称为"无偿保管合同"。一般情况,只要尽到了相应的责任,不存在重大过失的话就不需要赔偿。但如果有重大过失,仍然要承担赔偿责任。相对来说,有偿保管的保管方承担的是一般过失责任,即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