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家排污均合格,造成污染谁负责?——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2-20 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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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乙、丙三家工厂生产不同的化工产品,生产场地的排污口相邻。某年,因当地河水水位大幅下降,三家工厂排放的污水混合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物质致使下游丁养殖场的鱼类大量死亡,丁养殖场因此遭受巨大经济损失。丁养殖场将甲、乙、丙三家公司告上法庭,经查明,三家工厂排放的污水均分别经过处理且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丁的损失应该由谁来承担呢?

  以案释法

  本案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问题,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权系典型的无过错责任,侵权者承担责任不以存在过错为要件,且在认定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时,对侵权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即侵权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否则侵权者不能减免责任。由于甲、乙、丙三家工厂的排污均符合国家排放标准,任何一家的排污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损害,依据法律规定,三家工厂承担的并非连带责任,而是按份责任,即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各自的责任,如果难以依据以上因素确定责任大小的,三家应平均承担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条??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发生纠纷,行为人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第一千二百三十一条??两个以上侵权人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排放量,破坏生态的方式、范围、程度,以及行为对损害后果所起的作用等因素确定。

  律师提示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由于环境污染损害一般具有长期性、潜伏性、复杂性等特点,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涉及化学、生物等专业知识甚至高科技知识,要求被侵权人举证勉为其难,因此,发生环境污染纠纷,更了解这些专业知识的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在二个以上侵权人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如果单个人的侵权行为足以造成全部损害时,各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反之则根据各自的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