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领导利用职务之便骗取公款,构成什么犯罪?——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01 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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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国有甲公司领导李某在一次采购业务中发现,同样的产品,乙公司售价100万元,丙公司售价80万元。李某从中发现了"商机",遂找到乙公司老板丁某商议,李某在甲公司内部审批时隐瞒丙公司的售价,促成甲乙公司先以100万元的价格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然后由李某自己花80万元从丙公司购得该设备交付给乙公司,再由乙公司以100万元的价格卖给甲公司,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付款后,丁某再将100万元款项全部返给李某。丁某为了方便以后参与甲公司采购业务,完全按照李某的要求,使李某从中赚取了设备差价20万元。李某利用职务之便,隐瞒丙公司售价,骗取甲公司与售价更高的乙公司签约,套取公款20万元的行为构成什么犯罪?

  以案释法

  本案中,李某利用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套取公款,致使国有甲公司支付了本不该支付的20万元,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在套取公款的过程中,李某隐瞒了丙公司售价,采取欺骗手段使甲公司与售价更高的乙公司签约,李某此欺骗行为看似符合诈骗罪的特征,但因该行为是其实施贪污犯罪的手段,依据刑法相关规定,对其诈骗行为不再单独定罪处罚。因此,本案中李某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罪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律师提示

  贪污罪属于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不仅损害了党和国家的形象,阻碍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进程,同时还降低了党政机关的工作效率,造成整个社会的信任危机。行为人在实施贪污罪的过程中,往往伴随着侵吞、窃取、骗取等行为,这些行为本身又可能符合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特征,区别贪污罪与这些犯罪的标准主要在于以下三点:1、行为人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2、行为对象是否为公共财物;3、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以上三者同时具备,才成立贪污罪。行为人不同时具备以上三种情况,或者虽具备以上三种情况但未达到贪污罪的追诉标准,如果达到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的追诉标准的,应当以侵占罪、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