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邓某与晏某于2014年登记结婚,一年后生育儿子小晏。不料,晏某不幸中毒身亡,后邓某搬回娘家居住。儿子小晏一直随奶奶王某居住生活至今,其生活费全由王某承担。现王某生活贫困,便起诉到法院要求邓某支付小晏的生活费,邓某称其已组建了新的家庭,又生育了孩子,生活压力较大,没有时间和精力抚养照顾小晏。并且王某身为祖母抚养孙子小晏也是应该的,自己不用支付小晏抚养费。对此,法院会支持王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本案中,邓某作为小晏的母亲,是小晏的法定抚养人,无论邓某是否重新组建了家庭,或者孕育了子女都对小晏负有法定的抚养、教育和保护义务。虽然王某作为小晏的祖母,但其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抚养小晏。王某为了保证小晏能够健康成长而对小晏进行抚养,减轻了邓某的负担,使得邓某受益,构成无因管理。
因此,王某有权请求邓某偿还因抚养小晏支出的必要费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律师提示
"隔代抚养"的传统在我国由来已久,祖父母帮着带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一方面是祖父母出于对孙子女的疼爱,一方面也是为了减轻儿女的抚养压力。祖孙之间存在一定的血缘关系,抚养孙子女一般是祖父母的自愿行为,也不会向子女要求偿还自己在抚养照顾孙子女时支付的费用。但这并不意味着"隔代抚养"是"天经地义"的事情。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应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保护和教育义务。而祖父母只有在未成年人父母均死亡或一方死亡,另一方确无抚养能力且祖父母又有能力履行监护职责情况下,才对未成年人有相应的抚养教育义务。
子女的抚养问题应当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出发,虽然"隔代抚养"在我国是一种传统,但为人父母,还是应当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义务,而不是将责任推给老人。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