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于2015年6月协议离婚,孩子小李随张某生活,李某无需支付抚养费。后小李因生病住院花费8万余元,张某无力负担,就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分担孩子的看病费用。审理中,李某不认可其系小李的父亲,张某拿出载有父母子女关系的出生医学证明并申请李某与小李做亲子关系司法鉴定,但李某不配合,致使该亲子鉴定无法进行。那么这种情况下法院该如何认定呢?
以案释法
在婚姻诉讼中,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本案中,张某有出生证明为证,请求确认小李与李某的亲子关系,李某拒绝做亲子鉴定又没有证据证明其不是小李的父亲,法院可以推定小李与李某之间亲子关系成立,李某应当分担小李的医药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父或者母以及成年子女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律师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所提到的"必要证据",在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证明子女受胎期间生母与男方有同居事实或发生性关系的证据;2、证明男方与生母之间有长期的性关系或亲密关系的证据;3、证明男方为子女生父的书证,例如该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4、男方曾承认其是该子女的生父或承诺抚养该子女的书证;5、生母怀孕后男方要求生母堕胎的证据;6、证明男方与孩子之间可能存在亲子关系的其他证据。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