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周某到某运动品牌店应聘销售员的工作。通过面试之后,该品牌店要求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周某发现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在本品牌店连续两个月不能完成业绩,本店有权解除劳动合同"。该品牌店的这一约定合法吗?
以案释法
劳动合同的内容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必须符合法定情形,不能以其他理由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因此,该品牌店的这一约定是不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律师提示
很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连续几个月不能完成业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以员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这一做法是违法的。不能完成某一岗位的工作任务,这时用人单位应该对其进行职业培训,提高其职业技能,也可以把其调换到能够胜任的工作岗位上,这是用人单位负有的协助劳动者适应岗位的义务。如果用人单位尽了这些义务,劳动者仍然不能胜任工作,说明劳动者不具备在该用人单位的职业能力,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30日书面通知的前提下,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不能随意调动劳动者工作岗位或提高工作强度,借口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