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按约定时间提货而导致货物损毁的损失由谁承担?——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9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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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甲向乙购买一批建材,双方约定甲于2019年7月22日自行提货。7月20日,乙将甲的货物分类放置于提货仓库,并通知甲提货,但甲因未能筹足货款,故未如约提货。7月25日提货仓库突发大火,导致货物全部被焚。因甲并没有付款,乙要求甲赔偿全部货款,甲应当赔偿全部货款吗?

  以案释法

  甲应当赔偿全部货款。

  法律规定,买受人自提标的物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置放于约定或者法定地点时起,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本案中,乙根据双方的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其本身不存在过错。而甲因为未筹到货款而未提货,违反了约定,导致货物没有及时被提出,被大火焚毁,责任在甲。因此甲应当赔偿全部货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六百零八条 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律师提示

  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后,应及时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避免在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后,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以后,标的物非因双方当事人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风险由出卖人负担,出卖人则失去了要求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权利;如果风险由买受人负担,则尽管标的物已经毁损灭失,买受人仍应向出卖人支付价款。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