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未签字,但已部分履行的离婚协议是否有效?——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3-29 09:58
A+ 0 A-

  案情简介

  李某与莫某婚后一直感情不和,妻子莫某想要离婚便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并签字交于丈夫李某,李某答应如果儿子由其抚养且夫妻存续期间购买的宅基地(使用权登记为女方)归男方所有,则愿意去办离婚手续。后二人到土地管理部门将宅基地使用权变更到李某名下。不久李某反悔,不同意离婚并且其也未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现莫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该离婚协议有效。

  对此,法院会支持莫某的诉讼请求吗?

  以案释法

  离婚协议是解除夫妻双方人身关系的协议,该协议是要式协议,必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才能生效。否则,即使有证人在场见证,证明双方达成离婚合意,但由于一方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确认,该离婚协议在法律上是不成立的。本案中,李某自始至终没有在离婚协议上签字,所以该离婚协议是无效的。即使已经履行了财产权利的变更手续。但因离婚的前提条件不成立,已经变更权利人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此,法院不会支持莫某的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律师提示

  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赡养费以及子女抚养费等的书面协议。离婚协议书必须为书面形式,由夫妻双方当事人签字,并经法庭或婚姻登记管理部门认可,才具有法定效力。并且离婚协议的内容不宜过于简单,财产分割方面应避免出现类似"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这种模糊表述,尽可能就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等作出详细说明,这样也可避免离婚后丧失起诉分割对方隐匿的其它财产的机会。子女抚养问题一般争议不大,但仍需注意不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等问题,可以就探视时间,地点等内容作出约定,减少双方误解。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