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公司员工私翻客户快递造成财产损失,侵权责任如何承担?——律师“以案释法”之人身财产保护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4-12 1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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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搬家时将自己的生活用品、照片和一台笔记本电脑打包交由甲快递公司运送,并在装箱时贴上了"私人用品,请勿打开"的字条。李某在新家收到快递后发现箱子内的物品有翻动过的痕迹,笔记本电脑也无法正常使用。经查实,甲公司快递员刘某在运送过程中曾打开过箱子并翻阅物品,导致笔记本电脑损坏。李某与甲公司协商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电脑损失8000元和精神损失费3000元。李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以案释法

  李某打包交付甲快递公司运送的物品属于李某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刘某私拆快递翻看物品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同时其造成笔记本电脑损坏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财产权。由于刘某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的损害,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应由用人单位即甲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李某要求甲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电脑损失的行为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

  本案中刘某翻看李某物品的行为虽然侵犯了李某的隐私权,但从常人理解该行为不足以对其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损坏的电脑也并非对李某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李某主张精神损失费的请求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师提示

  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人格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个人生活自由权、情报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利用权等。实践中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包括: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我国《宪法》规定了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原则,《民法典》对民事主体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保护制定了具体的措施,并以列举的方式明确了侵犯隐私权的六类行为,让人们在知道自己享有哪些隐私权利的同时,也知道哪些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为民事主体保护隐私权提供了法律指引和保障。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