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林某到甲公司应聘销售主管,甲公司经面试认为林某符合岗位要求,遂向其发放了加盖公司公章的聘书,聘书中明确了林某的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林某接到聘书后到公司担任销售主管,双方一直未订书面劳动合同。2020年3月初,甲公司因经营原因口头辞退林某。林某要求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付的二倍工资,单位以已向林某发放书面聘书为由拒绝支付,林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林某的请求能够将得到劳动仲裁委的支持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甲公司向林某所发聘书虽然对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进行了说明,但只有公司一方加盖印章,并无林某本人签字,不符合劳动合同订立要件,故不能视为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仲裁委依法支持了林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劳动合同除具备法定必备条款外,还需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才能生效。
聘书是用人单位根据需要单方制定且以单位名义发出的,不能体现劳动者与单位就劳动关系确立及相关权利义务的合意,因此,单位单方面发的聘书不能认定为其与劳动者之间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仅发聘书而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单位仍需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