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晚9时左右,出租车司机小刘载着两个20岁左右的青年男子在马路上行驶,突然,乘客把一把尖刀架到了小刘的脖子上,要求小刘将车开到邻街的银行取现金20万元,否则就"弄死你"。小刘惊恐万状,只能按青年男子的要求开车驶向银行,在路过街口时,迎面正好驶来一辆警车,小刘不敢大声呼喊,遂决定迎着警车撞了上去。撞车后,从警车上跳下几名民警,将小刘和劫匪一起控制住,小刘才得以摆脱劫匪控制,向警察表明情况,二劫匪被抓获。
事后,经公安交警大队认定,在小刘驾驶的出租车与警车相撞的交通事故中,出租车负全责。两车相撞造成警车修理费损失1700元,事发时警车上的警员李某受伤,花费治疗费3260元。
本案中警车修理费和警员李某的治疗费应该由谁承担呢?
以案释法
本案中,小刘的行为从表面看似乎具备了交通事故的构成要素,但由于小刘撞警车的目的不是为了撞坏警车、撞伤警察,而是在尖刀架脖、面临被劫车害命的危险情况下,为保护自己性命而撞车报警。此情形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紧急避险,且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警车修理费损失和受伤警察医药费损失)比所避免的损害(生命的价值)明显要轻。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此案中警车受损、警员受伤的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的人即劫匪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
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律师提示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为:
(1)为了保护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免受危险的损害。
(2)客观上具有正在发生的真实危险。
(3)迫不得已而采取的行为。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紧急避险不仅是刑法上的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从民事法律的角度看,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而非紧急避险人承担民事责任。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