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所作的放弃继承的承诺是否有效?——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5-17 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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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李某与王某生前共生育有两女一子王某甲、王某乙与王某丙。王某名下有一套房屋,在李某与王某生前,王某甲、王某乙共同书写申报一份,内容为:“王某甲、王某乙主动放弃房屋产权继承权。”李某和王某去世后,子女们就该房屋的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王某丙认为王某甲、王某乙已经放弃继承权,本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故将王某甲、王某乙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本案中,该房屋如何继承的关键是申报的法律后果,也即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此问题在继承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较大争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理由如下:1、继承权是一种既得民事权利,仅存在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的特定期间。2、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放弃继承的,应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作出。3、允许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放弃继承可能损害他人利益。4、在继承开始前有无遗产或者遗产多少等都处于不明状态,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前承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无客观的评价标准,将会使继承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容易引发道德风险。因此,王某丙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第三十七条 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律师提示

  目前来说,法律对于“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是否发生法律效力的问题并未明确规定,在目前的法学理论中存在一定的争议,但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法定继承人”在继承发生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承诺不应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可见,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起始时间是继承开始之日。既然法律规定了期间,在法定期间外作出放弃的意思表示违反法定期间,应属于无效。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