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双方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2018年9月,李某与该公司经理因私事发生冲突,该经理随后通知李某,以李某在试用期内未达到考核标准,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不服,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超过试用期后,单位以李某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了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包含了两项条件:一为实质条件,即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的录用条件;二为期限条件,即应当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试用期为限,超过试用期限,则不得适用本条的规定。本案中,李某与该公司约定的6个月试用期已过,因此该公司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李某劳动合同。最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并向李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律师提示
为保证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下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项权利属于形成权,即因一方当事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以使既存的法律关系变动或者消灭的权利。形成权的一个显著特征是权利的期限性,即形成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超过了该期限,则形成权消灭,可变更、消灭的法律关系便转化为完全有效的法律关系。因而,如果权利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不行使其权利,不主张合同解除,或者自愿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则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消灭。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