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冯某年已古稀。他多次表示,一旦自己去世,留下的2套房子以及几十万元存款由其儿子和女儿2人平分。然而,冯某的儿子一直想独占父亲的财产。于是,有一次趁家中无人,儿子逼迫父亲冯某立下了全部财产都归其所有的遗嘱。后冯某女儿起诉至法院。那么该遗嘱是否有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因此,本案中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该份遗嘱是老冯受儿子胁迫所立,那么,该遗嘱是没有法律效力的,遗嘱无效后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我国《民法典》对遗嘱无效的情形作了列举式的规定,其中包括受胁迫所立的遗嘱,而且还列举了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在本案情形下,老人在生前也可以积极采取一些主动的措施,避免自己的意愿得不到实施。为了防止到时无法证明遗嘱是受胁迫订立的,冯某生前可以按自己的真实意愿另立新的有效遗嘱,明确自己的财产由女儿和儿子各继承一半。因为按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明确规定,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