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8年7月,杜某在某网络交易平台上店铺虚构商品交易,利用“信用额度”套现,并从中收取手续费。杜某购得可以使用“信用额度”支付的网店后,通过中介人员将店铺的链接发送给意图套现的用户,某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则根据其套现的金额点击链接购买同等价值的商品,同时申请由“信用额度”代为支付货款。杜某所掌控的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的账户在收到货款后,某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在无真实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即在购物页面确认收货随即再申请退货,杜某扣除一定的手续费后,将剩余的款项转入某网络交易平台用户的账户。杜某所获取的手续费,除一部分支付给中介人员外,余款由杜某分配。杜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以案释法
杜某无视国家法律,利用某网络交易平台店铺虚构交易收款并扣除手续费后,再通过店铺账号向某网络交易平台用户支付资金,其数额以达到非法经营罪的认定标准,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以处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结算的行为,银行是支付结算和资金清算的中介结构。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的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而杜某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通过虚构交易,将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直接支付给某网络交易平台用户,并从中获利,系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行为,符合我国刑法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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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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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时,首先应当取得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办理相关的经营手续,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范围内从事该项业务,避免因相关的批准手续不全导致受到法律的负面评价。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