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定金能要回来吗?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6-07 1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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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日,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中约定,唐某应当于签订协议后五日内向张某支付定金5万元;双方应于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4月5日,唐某向张某支付定金2万元,4月17日,张某发函请求唐某补足剩余的定金3万元,唐某以张某未取得房产证为由拒绝支付。随后唐某以张某未取得房产证为由主张解除协议,并要求张某返还已支付的定金2万。张某实际于4月20日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

  唐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能要回来吗?

  以案释法

  唐某、张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协议约定,唐某应当于协议签订后五日内支付定金5万元,于签订协议后三十日内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根据上述约定,唐某支付定金的义务在先,双方签订合同在后,即使张某在签订协议时没有取得该房屋的产权证,只要其在签订合同时办理完即可。事实上,张某在约定的签约时间之前办妥了房屋所有权证,不影响双方签订合同。张某并未违约,可以拒绝退还定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提示

  在买卖合同中,应当注意双方当事人所负义务的履行顺序,依照合同约定的顺序进行履行。在无重大情形影响一方当事人履行先行义务时,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的,该拒绝履行行为即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主张解除合同且适用定金罚则,如果因此造成的损失大于定金的,还可以主张损失赔偿。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