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甲与乙系夫妻关系,二人育有两名子女,分别为丙与丁,乙已经去世。诉争房屋原登记在甲名下,属于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后甲在未征得丙同意的情况下,同丁私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以低价出售给丁。现该房屋产权已转移登记至丁名下,丙要求确认甲与丁签订的合同无效,该请求是否应被支持?
以案释法
我国法律规定,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诉争房屋原属甲与乙的夫妻共同财产,乙去世后,该房屋应属乙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甲、丙、丁共有的财产。
甲与丁在明知丙对诉争房屋享有权利的情况下,未经丙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显然不属于善意,应属恶意串通,且损害了丙的利益,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因此丙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律师提示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或多方,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签订的合同,在合同成立时即生效。但并非所有合同都是有效力的,法律明确规定了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导致合同自始无效的情形,同时也列明了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综上,在日常订立合同时一定要注意我们所签订的合同是否为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合同,防止自己受到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