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孙某是某公司员工,受公司负责人指派去机场接人。不料从公司八楼下楼时,孙某因不够谨慎,脚下一滑,从四层台阶处摔倒在地面上,造成颈部神经拉伤。问孙某工作中不够谨慎的过失是否会影响工伤认定?
以案释法
本案中孙某听从公司指派去开车接人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而孙某在下楼时摔伤,系为完成工作任务所致。工伤保险是分担事故风险、提供劳动保障的重要制度。若将职工个人主观上的过失作为认定工伤的排除条件,违反工伤保险“无过失补偿”的基本原则,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因此职工从事工作中存在过失,不属于排除工伤认定的法定情形,不能阻却职工受伤与其从事本职工作之间的关联关系。最终劳动局作出予以认定孙某为工伤的决定。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律师提示
除了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工伤情形,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视同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