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王某系某冷藏厂的个体业主,经营范围为肉制品、水产品的冷冻冷藏、冻猪副产品销售等。张某于某日将自产的貂皮59包2688张免费存放在王某处冷冻储存。半年后张某将该貂皮拉走,但张某在清点貂皮时发现有部分貂皮发生霉变。张某认为其与王某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王某未按合同履行义务,致使所储存貂皮发生霉变,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该貂皮受损,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张某将保管物(貂皮)免费存放在王某处,双方成立的是无偿保管合同。虽为无偿保管,但作为保管人王某也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且有证据证明在保管寄存货物期间并无重大过失行为。基于此,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提示
保管人应当对保管物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原则上保管人都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又分为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在有偿保管和无偿保管的不同情况下,保管人所应尽的义务和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有所不同。在有偿保管中,只要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在无偿保管中,保管人只对其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轻微过失是不负责的。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