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黄某在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不久,公司以生产经营困难而停工停产为由,陆续不再安排黄某及其他劳动者上班,并要求黄某等人申请离职解除双方劳动关系。黄某离职后向公司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拒绝。现黄某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会支持黄某的请求吗?
以案释法:
本案中,黄某申请离职并非其本意,不属于辞职。黄某提供的证据证明,是公司由于经营困难,陆续不安排劳动者上班,要求劳动者填写离职申请表,因此离职申请表是该公司因自身原因停工停产进行裁员,并向黄某提出而且黄某也同意解除劳动关系,可以视为双方经协商达成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因此仲裁委员会会支持黄某的请求。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
律师提示: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中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的前提下终止劳动合同。因此,辞职与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有所不同的。
辞职是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一种双方解除行为。通常情况下员工辞职,即使单位同意,也不会被视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求员工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很显然不是我们通常见到的辞职申请,而是公司要求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意向。
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即行解除,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员工自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在申请书上表明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则属于其单方解除合同,即所谓的辞职,对此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