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刘某与徐某于2018年相识结婚,同年诞下一女。原本以为能就此过上幸福美满的生活,但一年后刘某发现,徐某在2016年7月与尹某在未婚的情况下,生有一非婚生子,尹乙。刘某虽为家庭主妇,没有自己的收入,可双方约定徐某婚后每月收入10万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徐某却每月在其中支付2万元当做尹乙的抚养费,到其20岁止。
刘某认为徐某的行为侵犯了刘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权,其观点能否得到法院支持?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本案中,虽然刘某与徐某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徐某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刘某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且每月2万并不超出10万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故,刘某的观点不能得到法院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一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律师提示
虽然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但夫或妻也有合理处分个人收入的权利,不能因未与现任配偶达成一致意见即认定支付的抚养费属于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除非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超过其负担能力或者有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