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张某家有辆私家车,在某平台注册了网约车。某日,张某接单送乘客途中,与程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碰撞,程某受伤,车辆损坏。经交警认定,张某负全责。张某的车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保单上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汽车”。张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只赔付交强险,拒绝赔偿商业三者险。张某起诉至法院。法院能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进行理赔吗?
以案释法
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履行通知义务,未履行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本案中,张某从事网约车的营运行为,使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张某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返还剩余保险费。张某未履行通知义务,且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在其营运过程中,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内不负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五十二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律师提示
在当前车辆保险领域中,保险公司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将其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并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由于营运车辆的运行里程多,使用频率高,发生交通事故的概率大,因此营运车辆的保费也高,接近家庭自用车辆的两倍。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营运活动,车辆的风险显著增加,投保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可以增加保费或者解除合同并返还剩余保费,投保人未通知保险公司而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营运造成的事故损失,显失公平。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