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上未载明出借人,能否推定借条持有人为出借人?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08-30 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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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卢某起诉称:2017年8月,林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卢某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以月利率1.5%计算,还款日期至2017年9月,并由林某向卢某出具了亲笔签名的借条一份。后卢某多次催讨,林某以各种理由搪塞,现卢某向法院起诉。

  林某辩称:其并没有向卢某借过钱。其是经过陈某介绍,向案外人应某借了20万元,该款也是通过陈某给自己的。借条亦是向应某出具的,在场人有林某、应某及陈某三人,借条上只有林某及应某的笔迹,而出借人一栏当时是空着的。林某称已分多次向应某还清本金和利息,而自己与卢某一直不认识。借款本息林某已向应某支付完毕,应某委托卢某将该借条还于林某,但卢某现却填上自己的名字并以此借条起诉被告。

  以案释法

  本案中,由于出借人一栏空白,卢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林某明知卢某是出借人,而且应某系联系人及经办人,林某有理由相信所借款项系应某筹集,故其向应某履行债务并无不当。虽然卢某持有借条原件,但该借条明显存在瑕疵,又无相关证据证明自己是本案借款的出借人。鉴于林某已向应某履行了债务,且属于善意履行,卢某虽持有债权凭证,但其要求林某偿还借款的主张,得不到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律师提示

  在出借借款时未在借条上载明出借人的,一般情况下基于日常经验规则,则推定持有人为出借人。但若根据具体案情,仅凭借条难以达到高度盖然性之标准的,则这种推定不能成立。

  借款人有理由相信系借款的经办人筹集借款而向借款经办人履行债务的,属善意履行,产生消灭债权债务的效力。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