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是否可以作为解除合同的理由? ——律师“以案释法”之合同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01 1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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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24日,李某与张某签订了奶制品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从张某处购买200箱纯牛奶用于销售。2020年1月,李某在收到货物后,因疫情防控要求,其店铺无法正常营业,导致该200箱纯牛奶过期。后李某找到张某,要求将200箱牛奶予以退还,张某不同意,二人诉至法院。

  以案释法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案涉疫情虽然属于不可抗力,但是并未导致李某与张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本案李某与张某签订买卖合同,并双方均履行完了各自的义务,买卖合同成立、生效且实际履行完毕,李某对该奶制品的经营风险由自己承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律师提示

  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者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本案签订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一方交付货物另一方支付相应对价,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应自行承担经营后果。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