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遗嘱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0 17:01
A+ 0 A-

  案情简介

  徐某于2015年5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2020年10月去世。徐某去世后,其后人向公证处申请继承徐某遗产,并共同确认,徐某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与他人签订遗赠抚养协议。此时,保姆李某拿着徐某写的三份自书遗嘱告上法庭,称徐某在2018年5月12日,书写了三份自书遗嘱,且徐某当时精神状况良好,其在遗嘱中写明将一套房屋给保姆李某,以感谢其多年尽心尽力的照顾。那么,徐某这三份遗嘱是有效的吗?

  以案释法

  徐某自2015年5月被确诊为阿尔茨海默病,阿尔茨海默病患者的记忆力逐渐减退的趋势不可逆,故徐某订立遗嘱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三份自书遗嘱是徐某本人书写的,也是在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情况下书写的,所立遗嘱并非其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律师提示

  根据民法典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故本案中李某在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应为无效;保姆李某照顾徐某是其作为保姆的职务行为,且其已经获得了相应的报酬,故不存在出于公序良俗等原因需要对其进行补偿的情况。综上,徐某患阿尔茨海默病期间订立的自书遗嘱,不具有法律效力,当属无效。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