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大额财物,是否构成犯罪? ——律师“以案释法”之刑法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10 1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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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钱某前往附近一超市购物,在超市存包柜附近的地上发现一存包牌,该存包牌属于李某,钱某便用捡到的存包牌打开相应存包柜,将李某存放在此处的书包取走,包内有人民币10000元及一台笔记本电脑。那么,钱某用捡到的存包牌取走他人财物的行为该如何定性?

  以案释法

  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罪客观方面的本质特征,也是盗窃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重要标志。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用主观上自认为不被财物所有者、持有人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窃取其财物的行为。本案中,钱某正是在李某根本不知情的状态下,在捡到存包牌后,采取秘密的手段将其寄存的财物取走,该行为完全符合盗窃罪中“秘密窃取”的特征,且数额较大。因此,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律师提示

  侵占罪侵犯的对象必须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本案中,李某放在存包柜的财物,始终未脱离自己的占有。钱某非法占有的财物既不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也不是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因此不构成侵占罪。

  免费存包是许多服务行业方便客户的一项措施。存包柜和存包牌的设置,只是为不是包裹主人擅自开启设置一定障碍,并不具有识别身份功能。在这种情况下,拾到存包牌的人,完全可采取“秘密窃取”手段非法占有他人存放在存包柜内的财物。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