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登记于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屋归谁所有? ——律师“以案释法”之婚姻家庭继承篇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1-11-22 13:11
A+ 0 A-

  案情简介

  张某与李某系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并将该房屋登记在李某和6岁的儿子李某某名下。房屋产权证中载明李某份额为10%,李某某份额为90%。在李某某成年后,李某与张某协议离婚,约定该套房屋归李某所有,由李某补偿房屋市售价格的一半给张某。但其子李某某主张,该房屋已经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视为父母对子女的赠与,李某和张某无权处分该房屋。那么,李某和张某是否有权处分该房屋呢?

  以案释法

  赠与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必须要求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而本案中,在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李某某还是未成年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接受赠与,就会造成赠与人与接受赠与人皆为未成年人的父母,从而产生自己与自己发生民事法律行为,这样的话一般不发生合同法上的效力,故李某某主张的赠与不成立。该案涉房产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张某和李某并没有表达出将房屋赠与给李某某的意思表示,故离婚时应当按照夫妻共同财产来进行分割。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六百五十七条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律师提示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在夫妻离婚时不能仅按照房屋产权登记的情况,将其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本案中,从李某和张某在离婚时均提出将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情况,可以推出两人的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其未成年儿子李某某,故该房屋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来源:首都律师以案释法讲堂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