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突发疾病死亡,谁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4 1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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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日,小朋友冯某被父母送到幼儿园上学,截止到午休前,都没有发现身体异常。但午休时,冯某突然感觉身体不适,抢救无效后死亡。公安部门鉴定为呼吸道异物吸入导致急性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幼儿园录像显示,午休期间,冯某出现身体异样时,幼儿园老师一开始并未注意到,后来发现后为其侧身、拍背及清理呕吐物,又进入保育室进行救助处理后,拨打急救电话。期间,幼儿园老师电话通知冯某母亲到医院。冯某的入院备案信息并未写明其患有疾病。但,冯某在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肺音粗、包茎”,高危儿处标注“肥胖”。

  法官说法:

  因冯某意外死亡的原因包括其个人体质因素,突发疾病的凶险程度,监护人日常养育不周、入园时隐瞒其病史,幼儿园在处理意外事件当中救助措施不规范、管理失职等多因共同作用,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综合各方面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酌情认定冯某的监护人与幼儿园对于冯某死亡后果的原因力和过错程度相当,由双方各自承担50%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示:

  1.规范办园:入园登记时,尽量多了解小朋友的身体情况,特别是有无病史、对什么食物过敏等;做好视频监控,一方面是更好地掌握小朋友的情况,另一方面可在纠纷发生后作为证据,还原事实。

  2.谨记一条原则:生命利益至上。

  来源:法网观怀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