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儿在幼儿园跌倒受伤,谁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1-14 1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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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某在幼儿园全托寄宿。寄宿期间,袁某曾被同班同学史某抓伤两次。一日,在幼儿园园内,史某的奶奶为了防止史某接触到袁某,在拉扯史某时,不慎将在老师身旁的袁某碰倒在地,袁某右下颌受伤。幼儿园教师随即带袁某到医院就诊。袁某起诉幼儿园,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事故发生在史某的奶奶阻止史某接触袁某的过程中,幼儿园虽然不可能对本案这样的突发事件提前预测并加以防范,但综合考虑袁某在幼儿园内发生的三次事故,可以认定幼儿园在管理、照顾、保护史某与袁某关系问题上有一定的失误,根据《民法典》1201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袁某损伤后果、幼儿园过错程度,综合判定幼儿园赔偿袁某精神抚慰金1000元。关于袁某法定代理人所要求的误工费、交通费等请求问题,其应向实际侵权人申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法官提示:

  幼儿园对于在园内的幼儿所负有的教育管理、照顾、保护的职责,应视幼儿年龄和智力的差异而不同,注意义务的标准和内容也应与幼儿的年龄、智力发育状况、认识能力、防范风险能力等因素相适应。即使在第三人侵权的情况下,如果幼儿园没有完全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也要承担补充责任。

  来源:法网观怀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