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7年,原告余某某与被告罗某离婚,婚生女孩罗某某(2011年12月26日出生)由被告罗某抚养。2019年12月28日,原告向法院诉称,被告长期在外打工,女儿罗某某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罗某某经常遭受殴打和辱骂。原告向法院提供了女儿的伤情鉴定书及其要求与母亲共同生活的书信等证据,并请求法院判令变更女儿罗某某由原告抚养。诉讼过程中,罗某某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
案件办理及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罗某某在与祖母和大伯共同生活期间多次无故遭受殴打,且有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为证。申请人罗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法裁定禁止罗某某的祖母和大伯殴打、威胁、辱骂、骚扰、跟踪申请人罗某某,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之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变更了抚养权,此案在一周内结案,未成年人罗某某摆脱了家庭暴力,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律颁布实施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核心制度,该法律颁布实施近六年时间里,全国法院系统共发出了近万份人身安全保护令,有力地维护了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因此,如果是家庭成员中的未成年子女遭受家庭暴力,其近亲属、公安机关等也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本案中罗某某的母亲在提起抚养权变更诉讼的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就是未成年人近亲属利用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有力维权的典型案例。
但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相对于家庭暴力受害人群和申请数量而言,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数量尚有较大提升空间,签发率低、签发地域不平衡的现状仍然有待改善。造成这一现象的重要原因往往是遭受家庭暴力的当事人客观上也存在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
律师建议,应当考虑从以下几种方式固定、留取证据:
一、遇到家庭暴力一定要在第一时间报警,公安部门相应的报警记录、出警记录、调解笔录等材料是法院参考的重要材料;
二、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妇联、邻居寻求帮助,并留存好相关材料;
三、必要时可以要求施暴者手书书面保证、悔过书等,也是重要的证据材料;
四、尽量保留有旁证支持的视听资料、网络聊天、微博等电子信息。
法条链接
《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制定本法。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救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 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二)有具体的请求;(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