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系离异女性,因前夫张某婚内出轨,导致双方感情不和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解除婚姻关系后,男方支付女方经济帮助金50万元,并约定了支付周期,分三期支付,分别为2020年2月1日前给付20万元,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10万,2020年12月31前给付20万元,双方于2020年1月前往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至今男方一直未按期支付经济帮助金,李某多次与张某协商,张某以种种理由拖延支付,在寻求多种方法无果的情况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办理及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达成的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属合法有效,本案中原、被告自愿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并就此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经济帮助金50万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最终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维护。
【案件点评】
本案是一件典型的离婚后财产争议案件,家庭是社会的重要单元,随着社会不断的进步,家庭和睦尤为重要,如何处理夫妻关系成为社会的热点问题,在双方不能一起继续生活的情况下,协议离婚成为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方式,达成的解除婚姻协议,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应谨慎对待。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男方认可离婚协议的真实性,认为50万应为精神补偿金,且已经在离婚前支付给了女方20万元,应从主张的50万元经济帮助金中扣除,并提交了银行转账明细证明其支付的情况。
律师认为,依据男方提交的证据显示,20万转账银行备注显示为精神补偿金与离婚协议中经济帮助金性质不同,且支付时间在离婚之前,双方达成离婚协议在后,并约定了经济帮助金的履行期间,这与男方所述包含关系不符,不符合客观事实,请求法院不予采纳。后经法庭审理后,法院依法采纳了律师的法律意见,支持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共计50万元,最终李某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解决。
【律师提醒】
离婚协议是对双方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的综合性协议,协议的条款应结合自身情况,通过协商方式达成一致,达成后的协议应积极履行并妥善处理相关问题。
在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情况下,对离婚协议以尊重双方协议内容为前提,如离婚协议不能达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