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通过“假结婚”协助他人办理北京户口,最终因目的未能达成而离婚,被追索收到的“户口费用”。近日,怀柔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协议无效,男子前期收到的7.5万元“户口费用”应当返还。
案情简介
张女士通过中间人介绍,了解到周先生可以通过与其假结婚的方式帮助张女士及其孩子办理北京户口,遂与周先生在2021年1月13日签订了《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约定:双方结婚目的仅限于帮助张女士及其孩子落户北京户口,不存在实质婚姻关系,互相不干涉对方生活;周先生配合张女士结婚、把张女士及其孩子的户口落户北京市,顺利落户后30天内双方无条件办理离婚手续;如果因国家政策改变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不能落户或损失互不赔偿。协议签订当天,张女士通过中间人,采取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周先生转款7.5万元,周先生与张女士前往怀柔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21年7月27日,双方协议离婚。2021年9月底,张女士将周先生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无效,并要求周先生返还8.5万元“落户费用”。
庭审中,原告张女士称经过多方学习才发现此种方法存在违法等问题,故与周先生协商办理了离婚登记,此前支付给周先生的8.5万元应当返还。被告周先生表示张女士为办户口与前夫离婚而与其“假结婚”,因政策调整未能如愿而离婚,但辩称并未收到张女士支付的费用,无从返还。在案证据仅证明张女士曾向周先生给付7.5万元。
怀柔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张女士与被告周先生签订《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约定以结婚作为取得北京市户口的手段,且约定双方互不负有婚姻上的权利义务内容,该约定违背了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审理中双方提交的证据,周先生收取张女士7.5万元的事实成立,周先生应予返还。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男女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了婚姻关系。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的,为无效婚姻。隐瞒疾病、受胁迫而结婚,可向法院申请撤销。本案中,张女士和周先生自愿领取结婚证,不存在无效或可撤销的事由,虽无婚姻事实,但存在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不过,契约自由受到法律和公序良俗的限制,逾越界限从事的法律行为将不能达到预期的法律效果。双方签订的《结婚投靠北京户协议》,约定以结婚作为取得北京户口的手段,双方不负有婚姻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违背了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当然无效。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均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诚信价值,通过“假结婚”达到自身目的,虽自愿签订书面合同,但越过公序良俗尺度的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对双方不存在法律约束力。
来源:“法网关怀”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