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道堆放杂物惹的祸,应由谁担责?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14 1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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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20年1月15日晚10时,某小区居民楼的一层入口处发生火灾,居住在四层的住户廖某发现火情后,沿着楼梯间向下逃生,结果在逃生过程中,被火灾产生的大量浓烟、灼热气流烧伤。后经鉴定,廖某双手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四级;中度容貌毁损达四项,损伤致残程度为六级;左前臂旋转功能完全丧失,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经过这场事故后的廖某生活已不能自理,日常生活需要佩戴假肢辅助。

  经查,起火点大量堆放着该居民楼二层业主王某收集的废旧纸箱等易燃杂物。出事前,物业公司曾提示王某,要求其及时清理堆放的这些杂物,但王某没有执行,物业公司也没有再采取其他任何举措。

  事故发生后,廖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王某和物业公司共同向其赔偿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各项损失。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对火灾的发生具有过错。由于本案中存在遗留火种人,火灾的发生是堆放易燃物品与遗留火种相结合的后果,因此,根据王某的过错程度,确定其对本次火灾的后果承担70%的赔偿责任。同时,物业公司没有尽到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对王某侵权造成的损失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说理讲法

  小区楼道既是居民日常出行的主要通道,又往往是事故发生时逃生的唯一通道,对小区居民的生命安全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随意在楼道内堆积杂物不但污染环境、影响通行,更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

  本案中,王某在楼道内堆放大量易燃杂物的行为和他人遗留火种的行为,在主观上都具有过错,这两种侵权行为间接结合造成了火灾的损害后果,与廖某烧伤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但是,因为火种遗留人并不明确,加之王某长期堆放杂物责任更重,所以确定王某对廖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这一案件的发生也在提醒物业公司,制止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及排除火灾隐患是物业公司的法定义务,对于无法立即纠正、排除的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必须在第一时间向行政执法机关报告。如果物业公司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根据其过错程度,可全额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二十条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