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2020年2月,崔某入职某公司。进入公司后,公司安排作为“新人”的崔某倒班,白班或夜班上满12个小时,半个月换班一次。这样倒班一年多,某天,崔某在结束了11:30至23:30的一个班次后,回到宿舍休息。次日中午,室友发现崔某异样,立刻报警。待医生赶到现场时,崔某已无生命体征,后经《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崔某的死亡原因为“呼吸、心跳骤停”。
崔某去世后,崔某的妻子将崔某任职公司告上法院,认为该公司侵害崔某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各项损失120万元。
审理结果
法院认定,用人单位超出法律规定延长崔某的工作时间,侵犯了崔某合法权益。虽然,本案现有证据无法得出崔某猝死与该公司安排其超时加班之间存在必然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根据崔某长期超时工作及下班回到宿舍休息时猝死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经验法则,亦无法排除加班与猝死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据此,在因果关系参与度无法查明确定的情况下,根据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法院判令用人公司对崔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3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316060.8元。
说理讲法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个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
在本案中,崔某猝死前,其所在公司安排他每天上班12个小时,已经严重超出法律规定,忽视了对崔某身体健康的保护,侵犯了崔某的合法权益,显然存在侵权行为。但是,法院也同时考虑到,引发猝死的原因还与崔某个人身体素质、个人身心调整等多重因素有关,具有多因一果性和一定的偶然性。因此,基于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酌情判定用人公司对崔某死亡承担30%的责任。
当前,某些行业超时加班已成惯例,披着奋斗外衣的“996”“007”工作模式,不仅侵犯了广大劳动者的休息时间,更会危害员工身心健康。用人单位在大力发展的同时,也不能忽视对员工生命健康权的保护,而遵守国家用工制度更是每一个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二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
第一千零四条 自然人享有健康权。自然人的身心健康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健康权。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