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然贬损牺牲烈士名誉?《民法典》已明确说“不”!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4-24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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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2019年3月,消防战士刘磊在营救跳桥轻生女子时不幸被水流卷入,壮烈牺牲。次日,国家应急管理部追认刘磊同志为烈士。

  可就在刘磊牺牲后不久,他的老乡唐某成在某微信群内与网友讨论刘磊烈士的英雄事迹时,却公然发表“狗熊”“有什么可惜的”等一系列侮辱性言论。唐某成歪曲事实、侮辱烈士的言论,侵害了刘磊烈士的名誉,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发现这一事件后,检察机关对唐某成侮辱烈士的行径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到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等单位调取行政执法卷宗及烈士评定文件等资料,并询问了唐某成,查明唐某成明知其行为可能侵犯烈士名誉,仍然在微信群中发表侮辱刘磊烈士的不当言论。遂诉请法院判令唐某成通过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审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唐某成公开发表侮辱性言论,诋毁刘磊烈士的品德和形象,侵害了其名誉,不仅引起众多网友的极大愤慨,更伤害了其亲友和社会公众的情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据此,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唐某成也表示不上诉,并当庭通过省级电视台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说理讲法

  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是中华民族共同的历史记忆和宝贵的精神财富。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和荣誉等权益是社会正义的重要组成内容,承载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民族情感,具有社会公共利益属性。现实生活中,一些人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恶意诋毁侮辱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等,不仅侵害了英烈本人的名誉权,给英烈亲属造成精神痛苦,也伤害了社会公众的民族和历史感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总则明确规定,英雄烈士的人格权利不容侵犯,为捍卫英雄烈士荣誉的呼声给予有力回应。不仅如此,《民法典》新增设的人格权编中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从而为英雄烈士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更为有力的法律保障。

  《民法典》链接

  第一百八十五条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