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李某与王某是前后院邻居,两家间隔一条四米多宽的走道。虽然是几十年的老乡亲,但因为宅基地的问题,两家积怨很深。2020年10月,李某在自家房顶、大门及后窗两处分别安置了四个摄像头,这引起了王某的不满。
王某认为,李某在自己后窗隐蔽处安置摄像头,监控范围正是王某及两个弟弟家的院子、院内大门口及楼房二层居室,李某存在住宅监视、偷窥的不道德行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和人格尊严。为此,王某将李某告上了法院。
法庭上,李某辩称,自己安置摄像头是为了自家安全,拍摄范围仅涉及李某房后散水和公共水泥路,并未拍摄到王某家的私人生活空间,不存在侵犯王某隐私的问题。
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本案中,李某在自家房顶、室内后窗安置的三个摄像头,能够拍摄到王某的私密空间及日常生活等私密信息,侵犯了王某的隐私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的法律后果。李某辩称安置摄像头是为自家安全,但所有的权利都应在合理的界限内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正当权益,现李某安置摄像头的行为已超出了合理限度。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拆除自家屋顶及后窗安装的三个摄像头。
讲理说法
《民法典》明确了隐私权的含义,并对法律保护的范围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延展。其中,第一千零三十三条对侵害隐私权的活动进行了规范,几乎涵盖了所有常见的侵犯隐私权的情形,并在最后进行了兜底规定,其中就包括拍摄他人住宅等私密空间、拍摄他人的私密活动。
《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不仅加大了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力度,弥补了我国对隐私权含义和保护的空白,更体现了我国对公民权利和生命的尊重,对维护健康、稳定的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