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现年75岁的张先生与80岁的李女士,在1966年1月时经媒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双方在没有完全互相了解的情况下,就于1966年2月开始同居生活,同居期间,双方共同生育了六个子女。
但是,由于双方欠缺感情基础,加之双方的性格和爱好各异,没有共同语言,所以一直无法建立夫妻感情。因当时子女多,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李女士在1982年带小儿子张X离开了张先生,此后一直没有再联系,两人之间的夫妻关系名存实亡。
张先生认为,他与李女士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为解脱双方的痛苦,于是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张先生和李女士至今都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过婚姻登记,且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夫妻共同的债权债务。对于张先生的诉讼请求,李女士表示同意离婚,双方亦对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说理讲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条的规定,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其中“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在这起案件中,张先生和李女士在同居生活时已经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双方虽然没有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但也已经构成了事实婚姻。如今,张先生请求离婚,而李女士也因为双方分居多年,同意离婚,且双方不涉及财产分割问题。因此,法院依法支持了张先生的诉讼请求。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