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夫妻双方已感情破裂,为何一方起诉三次方被判决离婚?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16 1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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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链接

  徐某与刘某结婚后,生育一女。婚后,徐某患上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夫妻两人因为生活琐事矛盾重重,2019年8月便开始分居。女儿跟随刘某一起生活。

  随后,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要求离婚。经过审理,法院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了徐某的诉讼请求。

  2020年7月,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并在一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终审仍判决驳回了其诉请。

  2021年4月,徐某第三次提起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这一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徐某与刘某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并生育子女,但在共同生活期间没有能够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徐某患病期间,生活需要照顾,但刘某未能尽到扶养义务。在徐某第一次向法院起诉离婚后,双方又继续分居超过一年,于是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

  说理讲法

  《民法典》施行前,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属于法定离婚事由,但是在没有明确证据证明双方感情破裂的初次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本着维护家庭稳定的原则,一般判决不准离婚。

  实践中,被判决不准离婚的夫妻有的会再次到法院起诉离婚,更有一些是在六个月期满后立即再次提起离婚诉讼,可见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坚决态度。

  依据《民法典》的新规定,当事人在初次离婚诉讼被法院驳回后,夫妻双方持续分居满一年,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可以认定夫妻感情在前次诉讼之后并无改善,长期分居已导致夫妻感情不具备挽回的可能,且一方持续提起诉讼,表明当事人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坚决态度,应认定为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