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李先生与张女士于2020年3月登记结婚。婚后一个月,李先生突然告知张女士一个震惊的消息,其本人患有梅毒,为了能与张女士结婚,他故意隐瞒了这一情况。
随即,张女士要求李先生进行病毒检测,2020年5月和9月分别两次的检测报告均显示,李先生梅毒血清仍呈阳性。医生告知,该疾病可能对生育后代造成一定影响。
张女士对李先生隐瞒婚前重大疾病的行为气愤不已,随即以此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撤销婚姻关系。
在案件审理的过程中,李先生的梅毒仍未治愈。
审理结果
法院于2021年1月不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并当庭宣判。
法院认为,缔结婚姻关系应建立在双方彼此相互了解信任的基础上,民法典确认了夫妻之间负有重大疾病婚前告知的义务,对该义务的不履行,可能导致另一方作出结婚的意思表示并不真实完整,另一方就此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张某与李某的婚姻关系,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讲理说法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结婚双方,若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且自己知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既应如实告知疾病类型,也应考虑患病程度,如果未及时告知疾病发展程度,足以影响另一方作出结婚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同样视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考虑到重大疾病的范围可能随着医疗技术的进步以及新型疾病的出现而发生变化,《民法典》未对重大疾病的具体范围作出限定。实践中,如果一种疾病足以影响另一方决定结婚的自由意志或者对婚后双方生活造成重大的影响,通常可确认为重大疾病。参照母婴保健法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类型包括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以及有关精神病,例如本案中的梅毒,就属于指定传染病类型。
另外,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其中的“应当知道”是指按照一般人的普遍认知能力,可以推断行为人应当知道该事实。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