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家庭暴力而离婚,妻子提出离婚并要求多分财产,法院会支持吗?
来源:区司法局 作者: 发布时间:2022-05-27 17:21
A+ 0 A-

  案情链接

  2008年8月28日,庞女士和李先生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

  据庞女士说,她与李先生在婚后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发生争吵,李先生即随手殴打庞女士,打砸家中物品,并把庞女士赶出家门,不让她回家。无家可归的庞女士只能在深夜流浪街头。

  后来,庞女士起诉要求与李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得婚内购买房屋70%的份额。

  案件审理过程中,李先生表示同意庞女士的离婚请求,但只同意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结果

  案件经过审理后,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同时,根据在案证据,法院认定李先生构成家庭暴力,判决庞女士分得60%的房产份额,李先生分得40%房产份额。

  说理讲法

  《民法典》首次规定了离婚分割财产中“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对于家暴施暴方,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法院可以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酌定对施暴方予以少分财产,以此惩戒施暴者。

  除了施暴方少分财产,在离婚纠纷中,家暴受害方还可以主张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对于因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其中物质损害赔偿指的是家暴行为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指对受害方造成的精神上的损害,通过给予抚慰金的形式进行救济。

  至于是否应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其具体数额,还要由法院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过错方的侵害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家暴行为是一种家庭成员之间的严重侵害行为,目睹家暴的未成年人实际上也同样是家暴的受害人。因此,若父母一方被认定构成家暴,不论其是否直接向未成年子女施暴,根据《民法典》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如无其他情形,法院一般会认为施暴方不宜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

责任编辑:王鑫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