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链接
王先生与李女士是夫妻,共同生活多年。2021年4月,二人因感情破裂,协商一致达成了离婚协议,到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根据双方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为自愿离婚,无子女,也没有共同财产或共同债务,不存在财产分割问题。
但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后,无意间听朋友提起,李女士开着一辆价值20多万元的轿车,经过查询,这辆车是在两人办理离婚手续之前购买的。王先生认为,李女士在和他离婚的时候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随即,王先生将李女士告上法院,请求分割车辆。
法庭上,李女士解释说,自己的车是因为与王先生赌气而购买,购车款部分是找朋友、亲戚借的,其余部分是向银行贷款获得,自己并没有隐藏财产,自己的车与王先生无关。
法院认为,李女士在王先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涉案车辆,且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李女士并没有如实告知王先生,因此涉案车辆属于李女士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虽然双方已经离婚,但王先生要求重新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审理结果
受理案件后,因案件本身系婚姻家庭纠纷引起,法院按照以调解为主的原则,为双方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涉案车辆归李女士所有,车辆贷款由女方承担,与王先生无关;李女士支付王先生车辆分割款10000元。
说理讲法
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共同共有,在未办理离婚登记之前,男女双方的夫妻关系都属于存续状态,夫妻双方仍应该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对共同财产均有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穷尽各种手段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共同债务,以达到非法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女方购买的车辆在没有告知对方的情况下,若无特别约定,离婚时应依法予以分割。离婚时,女方在离婚协议书中载明“无夫妻共同财产”,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诚信原则,构成隐藏财产,王先生有权要求对涉案车辆予以分割。
《民法典》链接
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来源:“怀柔普法”微信公众号